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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信•经藏
四月廿九 · 佛历3053年
六斋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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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历四月廿九 · 佛历3053年
六斋日
抄经字帖
普陀洛迦新志
民国 王亨彦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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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尊僧,释门之规约初宣;魏倚道臻,佛子之科条益备。盖出世不离入世,束身所以束心也。况百丈创立丛林,大众同归栖止。不遵国法,何以邀王臣之护持?不守清规,何以得比丘…
日用轨范者,乃示人人当行。不拘何人何执,总当一一无犯。那管内单外单,咸须各各遵守。一、敦尚戒德,为菩提之根本,作涅槃之基址。二、须甘淡薄,安贫乐道,保护道心。三…
不得破根本大戒。不得于诵戒时,无故不随众。不得不孝父母。不得欺陵师长。不得故违朝廷公府禁令。不得习近女人。不得于受戒之后,不知戒相。不得亲近邪师。不得饮酒赌戏。…
不得营办美食。不得着艳丽衣服。不得泛揽经事。不得争钱。不得田蚕牧养。不得聚集男女,做世法斋会。右六事,不犯,名为安贫乐道。若犯,轻者罚,重者出院。𫎪
不得无故在外闲游,数归俗舍。不得习学应赴词章,吹唱杂艺。不得习学天文地理、符水𬬻火等外事。不得习学闭气坐功,及无为白莲等邪道。不得好兴无益工作等。右五事,不犯…
不得非理募化。不得侵克信施。不得擅用招提之物。不得废坏器用不赔偿。不得背众食。不得不白众,动无主僧物。右六事,不犯,名奉公守正。若犯,轻者罚,重者出院。
不得破口相骂,交拳相打。不得受辱不忍,见于辞色。不得威力欺压人。不得侮慢耆宿。右四事,不犯,名柔和忍辱。若犯,轻者罚,重者出院。
不得戏笑无度。不得高声谈论。不得装模作样。不得坐立斜倚。右四事,不犯,名威仪整肃。若犯,轻者罚,重者出院。
不得无故不礼诵。不得执事怠慢。不得恶人警策。不得作无益害有益。右四事,不犯,名勤修行业。若犯,轻者罚,重者出院。
不得挑唆鬬争。不得树立朋党。不得机诈不实。不得谤讪名德。不得诬毁清众。不得徇私偏袒。右六事,不犯,名遵规处众。若犯,轻者罚,重者出院。
不得大胆生事。不得谬说经论。不得妄拈古德机缘。不得无知著述误人。不得招纳非人。不得自立徒众。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。不得己事不明,好为人师。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…
不得令之不行,禁之不止。不得有过罚而不服。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。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。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。不得不白师友,恣意妄为。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。右七事,…
栖身息影,端藉名蓝。修道循规,必须同志。久参耆宿,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。后进时流,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。以致纲宗失旨,模范多乖。习以为然,积成流弊。某甲住持兹山,自…
以上条约,真实办道之规则。同居大众,各宜珍重。《百丈清规》
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,不但不可侵渔,且风水攸关,竹木务悠久培荫。斲石取泥,俱所当慎。违者罚摈。
山门基地,东至娑竭龙王祠止,西至土地堂止。内龙沙一股,关系吃紧,有石碑为限,毋得侵犯。
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。以前各家据有之地,会同合山,逐一取明。除旧时所作坟塔外,当依华顶规式,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;或冒昧侵越,定干罚摈。
概山静室,披鬀徒众祝发,届期务先知会两邻,据实具结。一杜混淆,一防匪类。其茶仪陋规,已经革除,毋庸溷扰。
本山耆旧涅槃,先白常住,鸣钟通知。常住祇备香烛冥资致吊,不得仍前多事。斋金永革。钟头银一钱,仍付本僧。
磐陀石、千步沙、茶山三处,每年公议一人轮值年务。今总静室已废,总管之名亦为不雅。改耆旧僧三人,栖息道头下院楼上,掌烟爨簿及香檀散静诸务。其合山大众,或有争论事故…
向来支应官府及造册结状诸费,合山均派。今新复禅规,一应常住自行料理。各庵得清净安居,努力进修,勿弃寸阴为幸。
天灾流行,祈求雨泽,向由常住为首,领众诣潮音洞迎香。近因外山开垦,众议往桃花山请圣,供龙中和庙内。雨过之日,诵经酬礼,拨舟送圣。如当事祈求,但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…
本山修路,属磐陀石者,一自土地堂起,至磐陀石止;一自柏子庵起,至潮音洞止;一自潮音洞起,至道头止。属千步沙者,自几宝岭起,至雪浪涧止。属茶山者,自龙树庵起,至菩…
后山系寺之来脉,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。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,与太古堂相易。今留内官生祠外,其余悉栽竹木,培荫道场。后人永不许违禁建造。其寺后岭路,亦不得仍前往来,踏…
开山祖塔,木本所存。每岁季冬二十四日,春清明正日,上午,集各房静室拜扫。若普同塔、苏公塔、明公塔,随例举行。下午,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,各房静室从便。若属中兴子…
观音洞扣公塔,二节于礼祖次日,住持领众拜扫。
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,各房静室同诣常住,随班祝厘,不得借故失仪。
新造静室挂号,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,查验烟爨确实,方登名册。其俵茶陋规永除。
祈晴祈雨,俱向梵音洞请圣。间有往桃花山者,相时举行。《裘志》○以上法雨〈规制〉
绝餽送。旧例鬀度,及示寂除名,俱餽银礼,谓之俵茶。或有不平烦排解者,亦具礼物,谓之注销。嗣后披鬀者,祇遵具结。控诉者,祇将理论。自爱爱人,功德不小。
禁科派。往者常住有役,合山派拨。当事按临,合山送茶。长至元旦小食,合山办治。官府事务,及议轮管年,合山敛费。今后一应常住支持,概不干涉合山。
杜欺陵。恃强陵弱,矜智欺愚,人情不免。和尚顾念法眷,以道相尚。除干礼犯法、名义不容者,依清规治之。并不徇私损害良善。
省往来。囊者庆生吊死,纷纷盘扛,与俗无异。从今立法,吊死,祇用香烛冥资,丧家亦不囘帛。生辰,概不致贺。世相无常,寄归一视,此为达矣。
严戒律。展复之始,规制未立,约束不严,客樽贾樏多杂腥浆。近来肃然一清。愿合山法眷,继序后贤,永遵无忽。
公福德。檀信远来,全为菩萨道场起见。今各静室,招同牙侩,缘入私囊。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,掩人耳目。无论获罪佛天,即善信诚心,何由上达?况常住拮据万状,接待十方。庄…
严戒行。苦守清规,当永遵智祖遗诲。
同甘苦。施主信施,厚薄照分分给。公务执役,无论尊卑,随力负重。
省是非。口角致争,当鸣耆旧执事处分。有难解者,白之常住,依理公断。若妄控公庭,则公逐过海。勿使有玷僧规。
节糜费。粗衣淡饭,衲僧家风。勿得着华彩、美口腹,轻浮奢侈,败坏僧体。《裘志》○以上法雨〈定约〉
法雨寺〈常住规约序〉云:「法随缘起,道本融通。夏葛冬裘,因时而变。渴饮饥食,合宜者行。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。令常住之根本深固,庶法门之化道遐昌。上可慰开山中…
孙大总统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第二章第五条:「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。」第六条:「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。」中华民国元年颁
《大总统教令》第十二号《修正管理寺庙条例》:
第一章总纲
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寺庙,以左列各款为限:
一、十方选贤丛林寺院。
二、传法丛林寺院。
三、剃度丛林寺院。
四、十方传贤寺院庵观。
五、传法派寺院庵观。
六、剃度派寺院庵观。
七、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(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,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)。
八、其他关于宗教各寺庙。
其私家独立建设,不愿以寺庙论者,不适用本条例。
第二条凡寺庙财产及僧道,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,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。
前项所称财产,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。所称僧道,指僧尼、道士、女冠而言。
第三条凡著名丛林,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,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。
前项特别保护方法,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。
第四条寺庙,不得废止或解散之。
第五条凡寺庙,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,或其徒众恪守清规,为人民所宗仰者,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,详请该管长官,咨由内务部,呈请
大总统,分别颁给左列各物表扬之:
(一)经典。(二)法物。(三)扁额。
第六条各寺庙得自立学校。其课程,于经典外,须酌授普通教育。
寺庙创办学校时,须呈请地方官立案。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。
第七条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。其应行注册事项,及关于注册之程序,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。
第二章寺庙之财产
第八条凡寺庙财产,应按照现行税则,一体纳税。
第九条凡寺庙现有财产,及将来取得财产时,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。
第十条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。
寺庙住持之传继,从其习惯。但非中华民国人民,不得继承之。
前项住持之传继,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。
第十一条寺庙,不得抵押或处分之。
第十二条寺庙财产,不得借端侵占。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。
第十三条寺庙所属古物,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,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:
一、经典。
二、建筑、雕刻、绘画,及其他属于美术者。
三、历代名人遗迹。
四、为历史上之纪念者。
五、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。
前项物品之保存,由住持负其责任。
第十四条凡寺庙,久经荒废,无僧道住守者,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,另选住持。
第三章寺庙之僧道
第十五条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,从其习惯。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。
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,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。
第十六条凡僧道开会讲演,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,其讲演宗旨以不越左列各款范围者为限:
一、阐扬教义。
二、化导社会。
三、启发爱国思想。
第十七条凡僧道有戒行高洁,精通教义者,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。
第十八条凡寺庙僧道受度时,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。载具法名、年貌、籍贯,及受度年月,交付该僧道。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。
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,由该僧道请求度师,或相识寺庙之住持,或僧道二人以上,为出证明书。并由该度师、或住持、或为证明之僧道,呈报地方官备案。
第四章罚则
第十九条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,情节较重者,该管地方官,得申诫或撤退之。但关于民刑事件,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。
第二十条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,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。
寺庙因而受损害者,并任赔偿之责。
第二十一条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,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,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囘原有财产,或追取原价,给还该寺庙。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。
因而得利者,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。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,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。
第二十二条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,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,另立住持。
第二十三条违背第十二条规定,侵占寺庙财产时,依刑律侵占罪处断。
第五章附则
第二十四条本条例,自公布日施行。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,废止之。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
定海县知事陶镛,普陀香客须知示:
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:
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。住持循照旧例,率领全寺僧徒,在山门外排班迎接。本知事歉悚不安。当于出寺时,谕免班送。旋到普济寺,先谕住持,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。查丛林缁…
定海县知事陶镛,批准前、后两寺住持莲曦、了明,呈定取缔公务寮,及篼夫,并寺庵内外单规则:
一、凡前后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,无论内单、外单,均须寻觅妥保,方准进单。嗣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,均由保人负责。即在内服役者即在外工作者
二、前后两寺公务寮工人,须由该寮头单随时约束。有不服者,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。如再不服,送警局惩办,或驱逐过海。情节重者,送县。即工头
三、前后山篼夫,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;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,不准刁难香客,并额外需索。如违,告明客堂,送警严惩。即带领
四、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,因事受屈,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,静候查明实情,秉公处理。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。
五、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,遇事不平,如行凶殴人者,不论其理之曲直,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,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,后再为判断是非。
六、遇有事端发生,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,查明,一并送官严惩。
七、祸端酿成,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,除责保跟交外,当将该凶姓名、年貌、籍贯开明,呈请官厅,备文关提,归案惩办。
八、遇有庵中出香须用篼子者,各篼夫,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,不得漫无限制、争先夺后、强拖香客等情。如违,报警拘究。
九、遇有偷窃柴树及蔬、蓏等物,当酌量情形,交该管客堂,转送警局严办。或径送警局讯究,不准私自吊打。如违,严惩不贷。
十、本规则,由呈请县署核准布告施行。民国十二年一月给
明澹凝居士王应吉,素虔奉大士。万历壬寅,患痰火疾,水浆不能咽者七日。九月朔前子夜,梦乘肩舆,循大河浒,忽颠堕水中。鳞甲之类,种种当前。因念此辈,吾尝啖之,今乘此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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